第十四条 因搬运人员操作不当,一般物品在搬运过程中损坏的,经双方检查确认后,协商处理。损坏的物品,一般以修复为主,修理费用,在相关规定的赔偿金额内,由搬家运输企业承付,超出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因无法修复失去使用功能的,或因搬运人员责任在搬运过程中丢失的一般物品,经确认后,由搬家运输企业根据双方协商的该物品新旧程度和当时的市场价格折价赔偿。 第十六条 因搬运人员责任,造成经保价搬运的高档(贵重)或特殊物品在搬运过程中损坏的,经双方检验确认后协商处理。损坏的物品,一般以修复为主,修理费用在保价物品赔偿限额内有搬家运输企业承付,超出部分由客户承付,不能修复的,由搬家运输企业按该物品的报价金额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因搬运人员的责任保价搬运的物品在搬运过程中丢失的,经确认后,企业应向公安部门报案。在案未破前,由搬家运输企业以保价金额,先期予以赔偿,待公安部门破案退还失物后,双方再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签约和支付(部分)搬运保价费的高档(贵重)或特殊物品,发生货损,按普通物品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搬家工程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各类物品的损毁,搬家运输企业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预收的搬运保价费,应予退还客户。 第二十条 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搬运物品损毁的,应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性质(责任),由事故责任相关方赔偿。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搬运结束验收确认以后,第二天内发现的货损,确有证据证明是搬运人员责任造成的,搬家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各类搬运物品损毁事故的,双方按相关规定协商处理,协商未成的,按第四章第十三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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